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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的清单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吗?
发布时间:2021-12-17

“销货清单”全称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可以简单理解成在销售商品、劳务、服务种类较多等情形下,为了减少开具发票的工作量,降低发票的使用成本,采用汇总开具发票时起到对该业务佐证作用。

实务中的一般认为,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通过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销货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而对于汇总开具的普通发票,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因此企业也可以使用自制的清单,这类清单常见的有超市的购物小票,茶叶店、烟酒店销售相应商品时手工填写的收据明细等。

相关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汇总开具发票及税控系统开具清单样式如下:

再简单了解销货清单后,那么对于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附的销货清单是否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呢?其实不然,还是有特殊情况存在的。

 

情况一:铁路运输服务专票后附的货物运输清单

 

相关的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该情形下,铁路货票,运杂费明细等均是可以作为发票清单来使用。

 

情况二: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专票后附的清单

相关的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第六条: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实务中,常见的这类情形主要在一些特定行业,比如保险代理人、信用卡推销员、从事房产销售的个人等取得佣金时,可以由代理人统一向申请代开专票或普票,其中后附的相关清单均为自制的明细表格(注明:各代理人的身份信息、金额、税款等)。

 

情况三:汽车维修费清单

实务中公司车辆去4S店维修,取得的“*劳务*维修费”的专票,后附清单一般为4S店自制的维修清单。相关样式如下:

相关的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23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以上要求不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在该类情形下取得的维修费专票也是属于汇总开具发票的情形,严格来说,需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才算合规票据。但实务中,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清单基本都是自制的清单,且税局未有相关的政策明确说不可行,因此,企业取得的这类发票和清单灵活处理即可。

综上,“销货清单”作为合规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还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在处理相关业务时,还是要注意及时索取合规的发票及清单,避免相关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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